【羈押立委罕見、但茲事體大】
目前仍在押的蘇震清、廖國棟羈押期限將在本月22日到期,8日司法院來函請求同意續押。正好,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議程,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應邀備詢。因此,就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所明定,請教林秘書長。
地方法院的2份公文,9月22日及12月8日明顯不同,顯然司法院對於函請同意羈押的程序,有所改變。因為有關立委羈押,現行法律條文中,僅出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: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,在會期中,非經立法院許可,不得逮捕或拘禁。
在沒有其他法律的補充規定,對於逮捕與拘禁的細節處理,必須更明確化
1,會期定義—報到日或開議日?
2,延押、續押是否需再經立院同意?
3,函送立院及立院同意程序為何?
在未有增訂法律規範的情況,應先形成慣例,而且一併適用地方民代。
另外,對於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,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均一律撤銷其假釋,對宣告違憲。但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,僅處理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給予救濟,但解釋文中有提及「緩刑」,因此提出修正動議,以求周全。